为使考试顺利进行,请考生仔细阅读如下信息。
一、 打印准考证
考生于考前自行在报名网站(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官网,网址:)上下载并打印纸质准考证,打印准考证前需按提示在相应界面如实填写健康状况。无浙江“健康码”或“健康码”异常者不予线上打印准考证,请及时与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联系。打印准考证后仔细阅读准考证正反面上相关信息,准考证正反面不得涂改和书写。
二、考生须知
1.考生需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请各位考生把握好时间,以免影响考试。
2. 考生只准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及证件进入考场,严禁携带手机、蓝牙耳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物品进入考场。
3.高中起点升专科或本科考生在数学科考试中,可以使用计算器但不得互相借用; 专升本高等数学科目不得将计算器带入考场;附带计算功能的无线通讯工具、记忆存储等设备和附带无线通讯功能、记忆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不得带入考场。
4.考生每场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行场续考;如考生提前超过三十分钟交卷,属于违纪行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经监考人员核对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后才能交卷离开考场;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续考,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讨论答题情况。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纸整理后放在桌上。严禁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考场。
5.考试中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考前14天有外省活动轨迹的考生,进入考点时均须提供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请此类考生事先做好核酸检测并在进入考点时提供检测报告.同时考生进入考点时,须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并测温通过成人高考招生,为快捷完成进入考点时的防疫检查,请全体考生预先在手机端完成“大数据行程卡”APP下载安装,以便进入考点查验时快速出示。赴考时尽早出行,为考点防疫核查预留充足时间,避免耽误考试。
三、温馨提醒
1.202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丽水考区将于10月23日至10月24日举行。我市今年设10个报考点,10个考点,有关信息见下表。各位考生本人在哪个考点参加考试以准考证上信息为准。
报考点
考点名称
考点地址
咨询电话
丽水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丽水市职业高级中学
丽水市莲都区括苍北路15号
0578-2131812
或0578-2151111
丽水市莲都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丽水学院
丽水市莲都区学院路1号
0578-2131653
青田县教育考试中心
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
青田县水南公路107号
0578-6820487或0578-6822559
缙云县教育考试中心
缙云县仙都中学
缙云县五云街道问渔东路99号
0578-3131152
遂昌县教育考试中心
遂昌中学考点
遂昌县妙高街道园丁路18号
0578-8129128
松阳县教育招生考试服务中心
松阳县第一中学
松阳县西屏街道育英路80号
0578-8063514或0578-8062567
云和县教育考试中心
云和中学
云和县南门路126号
0578-5122834或0578-552532
庆元县招考中心
浙江省庆元中学
濛洲街道濛洲街218号
0578-6012024或0578-6121755
景宁县教育考试中心
景宁畲族自治县职业高级中学
景宁县文化路8号
0578-5081345或5629933
龙泉市教育考试中心
龙泉市中等职业学校
龙泉市创业大道199号
0578-7752109
2.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实行网上评卷,选择题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用0.5毫米及以上的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书写,请各位考生带齐相关考试用品。
3.考点停车不便,建议绿色出行;仔细检查考试用品,来往考点的路上请注意安全。
4.具体考试所在考场详见各考点考场分布示意图。
5. 特别提醒考生进入考点时要佩戴口罩(自备口罩)。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见附件一,请各位考生认真阅读。
丽水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21年10月20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成人高考招生,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