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省招生委员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4080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济南市旅游路(东首)4657号
邮 编: 250103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七条 学院批准成立的时间:学院前身山东省城市建设学校创建于1980年,2006年4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成为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八条 基本情况: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由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共管,山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主管。学院位于济南东部教育城彩石片区,占地1163亩,拥有良好的教学、实训、生活条件,交通便利。学院校舍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学院教学设施齐全、教学设备优良,全院所有教室均可使用多媒体教学。学院新建1.7万m2实训教学楼,具备基础及专业实验实训条件,现有教学仪器设备总值约计3700万元人大成考在山东招生吗,实训设备不仅能满足教学需要,而且能面向社会提供良好服务。土工、力学、建材、给水、排水、电工等实验室有较高的设备配置,其中建材实验室具有“山东省二级实验室”资质,给排水实验室拥有国内先进的TOC环境检测仪。学院是山东省职业教育“十、百、千工程”确定的10处实训基地之一,是教育部中央财政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实训基地建设学校,是山东省建筑行业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学院前身为山东省城市建设学校,是山东省职业教育示范性院校,1994年起连续三次被教育部认定为“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学校在2004年10月被建设部授予“全国建设人才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2005年被国家体育总局评为“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 2008年被教育厅评为“山东省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先进单位”,2010年3月被山东省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文明单位”称号。
学院现有教职工512人,其中专任教师380人,专任教师全部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院教师队伍中有博士3人、硕士117人,6人具有教授技术职务,112人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山东省教学名师1人,省级优秀教师3人,济南市拔尖人才1名,省级教学能手1人,省职业院校教学能手4人,省职业院校骨干教师1人,有4位教师担任了建设部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学院重视教师“双师”素质队伍建设,现有97名“双师”素质教师,成立了由企业领导和技术专家组成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定期选派专业教师到企业实习锻炼,提高教师的实践实训技能。
学院设有六个教学系部,即建筑工程系、市政与环境工程系、建筑与城市规划系、工程管理系、基础教学部、成人教育部。目前开设23个高中高职专业: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代码560301)、工程测量技术(专业代码540601)、城镇规划(专业代码560201)、建筑设计技术(专业代码560101)、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代码560102)、园林工程技术(专业代码560106)、给排水工程技术(专业代码560603)、市政工程技术(专业代码560601)、城市燃气工程技术(专业代码560602)、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专业代码560402)、(楼宇)智能化工程技术(专业代码560404)、工程监理(专业代码560504)、工程造价(专业代码560502)、建筑经济管理(专业代码560503)、城市管理与监察(专业代码560202)、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代码560701)、建筑工程管理(专业代码560501)、环境艺术设计(专业代码560105)、建筑电气工程技术(专业代码560403)、物业管理(专业代码560702)、计算机网络与安全管理(专业代码590111)、建筑新能源工程技术(专业代码550217)、展览展示艺术设计(专业代码670127)。
建设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需要大量技术应用型和高技能型人才。学院全体教职工将继续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的办学方针,秉承“崇德尚能,博学乐业”的校训,提高办学质量,建设和谐校园,努力把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建设成特色鲜明、优势明显、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高职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由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展开工作。
第十条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2010年,学院面向山东、河北、山西、江苏、辽宁、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浙江、四川、湖南、湖北、江西、甘肃、河南、陕西招生。招收普通高职学生2400人。
第五章录取
第十二条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综合考察考生德、智、体等素质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不加试口语。小语种新生入学后,需改学英语。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1、录取原则: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在考生志愿中填报我院。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按分值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录满计划为止,若线上第一志愿考生不足人大成考在山东招生吗,再从第二志愿考生中择优录取。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录取批次为专科二批。我院对江苏考生的进档后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D”。
2、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的规定的标准收费。住宿费按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学生学习的时间按每年十个月计算,学生因故退学,学院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制度
1、奖学金、助学金: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制度。
2、勤工助学:为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3、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协助办理助学贷款。
4、学校为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设立绿色通道。
第二十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本章程自制定之日起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