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财经学院,部标代码为11548,注册地址为广西南宁市明秀西路100号。学校设有南宁市相思湖校区、明秀校区以及防城港校区三个校区。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属全日制公立普通本科院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开办有研究生教育、高职高专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领导。下设招生录取工作小组,招生录取工作小组日常职能划归学校招生就业处。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录取规则与要求
第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六条 学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第七条 院校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含并列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的前提下,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八条 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同等条件下,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广西成人高考招生广西成人高考招生,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九条 对报考涉外专业考生的录取,实行不报不录原则,即只录取填报有专业(方向)志愿的考生。
第十条 美术类本科广告学(广告设计)、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须取得相应省(自治区)专业统考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填报我校志愿方可被我校录取。我校根据考生报考志愿,按综合分(综合分=文化考试成绩×40 % +专业考试成绩×60 %)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文化考试成绩高的考生。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招生政策有特殊规定则以该省(自治区)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 执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降)分政策。
第十二条 无男、女招生比例和民族成分限制。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公共关系学、文秘教育、旅游管理等专业原则上要求五官端正,身高为:男168cm以上,女156cm以上。
第十四条 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本科专业的英语单科成绩须达该科总分的70%(如按150分满分,须达到105分)以上;高职专业的英语单科成绩须达到该科总分的60%(如按150分满分,须达到90分)以上;本科和高职专业均要求英语口试成绩合格以上。
第十五条 非外语类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十六条 所有已录取的考生原则上不予调换专业。
第四章 学生培养和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学生符合毕业条件,发给广西财经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授予广西财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学费实行学分制和学年制两种收费方式。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按学年预收,毕业时予以清算,多退少补。各项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者,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普通高职新生安排在防城港校区学习,完成第一、二年学习任务后,第三年回到南宁市明秀校区学习。本科和涉外高职专业新生安排在南宁市相思湖校区、明秀校区学习。新生学习校区安排如有变动,学校将在校园网上公告并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通“绿色通道”,采取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措施,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予以帮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不收取考生的任何费用。对于非法利用我校名义进行普通高考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及后果,我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校区地址与联系方法:1. 校区地址
南宁市相思湖校区:广西南宁市大学西路延长线
南宁市明秀校区:广西南宁市明秀西路100号
防城港校区:广西防城港市江山半岛防东公路南侧
2. 联系方法
招生就业处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明秀西路100号
邮政编码:53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