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福建成考网 > 备考真题 > 技巧心得 >详细内容

成人高考心理学(教育学,心理学必考题型(每天5道 坚持做))

1在知识抢答竞赛中,当主持人说完一个题目,某人迅速按键回答,说明记忆()。首先要善于把所识记的材料纳入已有的知识体系中,其次是进行及时和经常性的复习。(4)缺点:①经验课程容易导致忽略系统的学科知识的学习:②忽视了知识本身的逻辑顺序,影响了系统的知识学习。(导致活动主义忽略了儿童深层次心理品质发展、要求老师具有相当高的教学艺术、忽略系统知识的学习)

1在知识抢答竞赛中,当主持人说完一个题目,某人迅速按键回答,说明记忆()。

A准备性

B敏捷

C准确

D准确性

记忆品质

1敏捷性:记得快(过目成诵) 白口辞教学真心服务

首先要明确识记目的,其次要集中注意力

·2持久性:记得久(终身不忘)

首先要善于把所识记的材料纳入已有的知识体系中,其次是进行及时和经常性的复习。

·3准确性:记得准(倒背如流)记忆品质中最关键的。

·首先,必须认真识记:其次成人高考心理学,复习时把相似的材料比较,防止混淆;最后,把正确识记的事物同仿佛记住的东西区别,把所见所闻的真实材料与主观的增补臆测区别。

·4准备性:易提取和应用。上述三个的综合品质。(曹植的出口成诗,抢答按键)

·培养记忆的准备性,关键要使掌握的知识系统化

·2在课程实施过程中努力使课程计划与班级或学校实践情境在课程目标、内容、组织模式诸方面相互调整改变,以便使双方必须协调,这是课程实施的()

·A忠实取向

·B相互适应取向

·C课程创生取向

·D课程创新取向

.【拓展】课程实施的价值取向(辛德尔、波林、扎姆沃特)

·忠实取向、相互调适取向、课程创生取向:

·1忠实取向:课程实施过程中实现预定课程方案的程度。

·2相互调适取向:课程设计人员与课程实施者双方修正调整,采用最有效方法保证课程实施

·3课程创生取向:师生在具体课堂情境中共同合作、创造新的教育经验。真正的课程是情境化、人格化的。(倡导教师是研究者)

·3课程的特点在于动手“做”,在于手脑并用,以获得直接经验,这种课程类型属于

·A学科课程

B活动课程

·C学生课程

·D教师课程

根据学科固有属性:学科课程+经验课程

1学科课程

(1)以学科为中心,根据知识逻辑体系组织,主导价值在于传承人类文明。·特点:逻辑、系统、简约。

·我国最早学科课程六艺,西周。重视间接经验,教师主导。

(2)代表人物:孔子、夸美纽斯、赫尔巴特、斯宾塞等。

(3)地位最古老,应用最广泛

(4)优点:①重视每门科学知识的逻辑性、系统性和完整性,②有助于学生学习和巩固基础知识,也易干教师教授知识。③以浓缩的形式集纳人类在各个基本科学领域探索的成果【补充】重视成人生活的分析与准备(斯宾嘉教育准多生活说):强调训练的价值

(5)缺占:①不重视相互联系,造成和加深学科的分离。②不利于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和社会实践:③忽视学生的兴趣和需要。【补充禁锢学生的思维,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生活能力(教学方法单一的讲解式、忽略生活需要、与日常生活缺乏联系)

·2经验/活动/生活/儿童中心课程:

(1)经验/活动/儿童中心课程:从学生的兴趣和需要出发,重视孩子直接经验。主导价值在于使学生获得关于现实世界的直接经验和真切体验。特点:主体性、乡土性、综合性、经验性

·最早提出活动课程思想的是卢梭

·最早提出活动课程的是杜威

.(2)代表人物:杜威、克伯屈

(3)优点:①强调学习者当下的直接经验的价值;②主张在活动中进行教学和教育,把科学知识转化为儿童当下活生生的经验,强调教材的心理组织

(4)缺点:①经验课程容易导致忽略系统的学科知识的学习:②忽视了知识本身的逻辑顺序,影响了系统的知识学习。(导致活动主义忽略了儿童深层次心理品质发展、要求老师具有相当高的教学艺术、忽略系统知识的学习)

·4考虑到儿童和青少年智力和体力发展特点成人高考心理学,我国小学和初中教育在学制上实行六三制和五四制,这体现了学制受()制约

·A社会政治制度

·B社会经济制度

·C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

·D人的身心发展规律

·影响教育制度的因素

·1社会政治制度

·2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发展状况

·3人口发展状况

·4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

·5本国学制的历史发展和外国学制的影响

·6民族文化和教育传统

·5学校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教师,可以有()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A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

·B所在学校

·C其他教育机构

·D教育行政部门

《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直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